十堰:“四举措”加快推进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示范工程

因此,现实可行性(条件…具备、经验…成熟)及重要性(需要写进),而非制度愿景(好)成为了取舍的关键标准。

⑨石家庄市井陉矿区环境保护局与河北常恒能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案,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2019)冀0107行审1号行政裁定书。按日连续罚款数额一般较大,动辄上百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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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永宁博盛水务有限公司诉永宁县环境保护局、永宁县人民政府行政处罚案,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2018)宁0106行初178号行政判决书。(4)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二)遵循分别执行的处理原则司法实践中往往面临按日连续罚款和加处罚款的一并执行申请,有的法院持肯定说,譬如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限期缴纳连续罚款及加处罚款的裁定。只有在无法采用代执行、执行罚的情况下,或者虽采用了代执行或执行罚,仍难以达到执行目的时,才能适用直接强制,即行政强制执行应当按照由轻至重的程度进行。如有裁定认为:加处罚款是独立于原行政处罚的另一具体行政行为,其与原行政处罚决定是相互独立的,虽然它们都是使当事人交纳金钱,但是两者的目的、功能和法律后果不同……加处罚款具有单独的可诉性和执行性。

拒这个字符本身包含很强的主观意味,拒不改正不应限于客观存在的违法行为,还应包括主观上的拒绝、不接受。(58)对此,笔者建议,必要时可引入专家质证制度,由专家出具相关意见,作为法院审查立即改正是否合理的参考依据。(21)参见方世荣、石佑启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2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49-50页。

(45)参见中国行政管理学会课题组:《权责清单制定中的难题与对策》,载《中国行政管理》2017年第7期,第7页。(44)参见鲁鹏宇:《法政策学初探》,载《法商研究》2012年第4期,第117页。令人担忧的是,顶层制度设计的不统一,甚至出现打架现象,将直接影响责任清单的贯彻落实,尤其是其制度功效可能大打折扣。那么,我们应当如何全面理解依清单行政的规范意蕴呢?笔者认为,既然依清单行政提炼于权责清单规范文本,那么,应当回归到权责清单的规范文本中系统观察其规范意蕴。

那么,保障依清单行政推行的国家强制力应当来自法律、法规和规章。具体而言,违反权责清单规定既包括违反编制主体、编制依据、编制内容等实体要求,也包括违反公开、专家参与、动态调整等程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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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由作为控权主体的权力机关制定,那么,可能存在的立法类型有法律和地方性法规。在以往包括权责清单顶层制度设计和各地省级政府权责清单规范性文件中,并未规定出现不一致甚至冲突时应当如何处置。行政自制具有双重含义:一是有自控能力,即在宪政和法治框架的刚性约束之下的行政自我约束和自我克制。(三)权责清单内在逻辑的混乱性作为独立的概念范畴,权责清单最早出现在中央决策部署之中,要追溯至2018年的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

首先,两者的设置意旨不同。令人遗憾的是,除此之外,责任清单的意涵尚未被明确,遑论如同权力清单那般的顶层制度设计。对此,已有地方政府在设计权责清单编制规则时有意识地明确依法在前的规定。2.在区别上,可以从设置意旨、构成要素、作用力等维度予以系统观察。

可见,在制度实践上,责任清单的意涵具有错乱性。周佑勇:《全面依法治国的工作布局》,载《荆楚法学》2022年第5期,第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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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清单在全国得以推广要追溯至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50)参见关保英:《权力清单的行政法价值研究》,载《江汉论坛》2015年第1期,第115页。

(41)那么,对依清单行政的法治关怀不应仅限于行政组织法范畴,而是应当一并纳入行政行为法的关注视野。即责任是基于行政违法行为而引起的行政法上的责任后果,包括后果的承担和对后果的处理,(11)或者是按照法律规定,他在一定的事件中,或者应承担被迫受惩罚的义务,或者应承担被迫支付赔偿金的义务。从部分上来看,在法治国家建设的整体框架中,依法行政是不可或缺的一环,有其特殊的意义和价值。在清单与法不一致,甚至出现冲突之时,地方政府进一步明确了清单的附属性。正是因为清单来源的二元化,使清单的意涵不仅丰富,而且具有不确定性。(二)专门立法论及其问题当前,在法治框架内定位和安置依清单行政的过程中,占据一定数量的学者并不赞同上述观点,而是提出通过专门立法的形式,确立和提升依清单行政的规范效力,这一论说值得关注和反思。

(40)杨登峰:《正确认识政府权力清单与法的关系》,载《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16年第4期,第80页。可以说,依清单行政所需要的国家强制力存在不确定性,并且,极有可能出现国家强制力不能足量存在的情形,这将直接影响依清单行政的拘束力。

化解上述问题的着力点在于如何理解依清单行政,尤其是如何定位依清单行政和依法行政之间的关系。根据权责清单的制度实践观察,清单是《立法法》框架下法的另类变体或新型形式,也是来源于法和受制于法的制度存在。

通过对我国31个省级政府权责清单规范性文件特别是有关依清单行政相关规定的系统观察,(31)我们可以将依清单行政界定为:行政机关的职权来源于权责清单,并受到权责清单的约束,违反权责清单要求的,应当追究相应责任。从宏观上来看,依清单行政生成和存在于法治框架内。

在此情形下,如果将其作为依清单行政的核心范畴,那么,不难想象的是,权责清单性质双重性也将因当前制度设计的惯性影响而依旧不被重视,尤其是在依清单行政的统摄下,非但原有的制度风险难以规制,而且,由此裹挟下的制度风险会形成合力,其不利影响将更为恶劣。权责清单性质的双重性导致其难以实现功能预设,甚至会造成难以估量的制度破坏力,尤其是其国家强制力的不确定性和作用力的外化风险,容易引发以法之名,行清单之实的侵害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不当或违法行为。其二,也正是因为如此,那种机械地适用权责统一原则而认定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融合的做法,并不妥当。⑧关保英:《权力清单的行政法价值研究》,载《江汉论坛》2015年第1期,第114页。

具体而言,权力清单应当定性为职权公开行为,责任清单应当定性为行政自制。义务型责任清单不限于法律规范确立的责任事项,而是以明确责任的方式倒逼行政机关积极主动作为和做好公共服务,(14)以实现增进社会福祉,这正是李克强总理倡导责任清单的初衷,也是功能主义治理模式的体现。

这包括两点:(1)依清单行政的制度规则生成于和来源于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理念、原则和规则,这是依清单行政归位的基础和前提。令人欣喜的是,近几年已有地方政府开始予以规制。

其二,将编制依据扩展至法律、法规、规章之外的三定、政策规定、规范性文件等内容。随之而来的问题是,权责清单是否兼具职权公开行为属性和行政自制属性?显而易见,具有双重属性的权责清单因其性质缺乏独立性和统一性而不能成为独立范畴。

以权力清单中涉及的行政确认为例,在现有行政法制度中鲜有以行政确认为名的制度存在。一个显而易见的理由是,与法的民主性和科学性相比,清单的悬殊性格外明显。⑨田进、卓文婧等:《权力清单制度:概念、过程及调适——以武汉市三联权力清单制度为例》,载《中国机构改革与管理》2015年第5期,第11页。2014年9月,李克强总理在第8届达沃斯论坛上首次提出,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应在权力清单和负面清单之外,梳理和建构责任清单。

(一)权力清单与责任清单的性质差异及其缘由作为清单构成要素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性质并不一致。这是因为,虽然《指导意见》将职权的外延明确规定为9+X的结构模式,⑩但是,该模式存在结构性缺陷。

行政机关借法扩权以法争利以政代法的现象比较严重,导致行政法的体系不断膨大而造成法律泛滥,行政法的品质因无法保证而常常面临正当性质疑。③我们可以将依据权力清单、责任清单或权责清单从事行政活动的表达形式简称为依清单行政。

值得一提的是,权责清单并不是自生成之初就作为独立的概念范畴存在的,而是有一个较为漫长演进发展的过程,大致生成路径是权力清单—责任清单—权责清单。1.在联系上,两者关系的连接点在于清单与法。